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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詐四法三讀,全面查緝詐欺犯罪,保障人民財產安全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8-13 14:20
    1. 法務部為落實打詐綱領,嚴懲詐欺犯罪,認有賦予執法機關使用科技偵查手段法律基礎之必要,且須完備相關法制面,以精準打擊詐欺犯罪,故擬具打詐四法,經立法院陸續於113年7月12日、16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及「洗錢防制法」等修正草案。
    2. 打詐四法三讀通過,代表政府全面向詐欺犯罪宣戰,將督導所屬檢察機關嚴懲詐欺犯罪,並強化跨部會、跨領域、跨機關之橫向聯繫,以澈底打擊詐欺犯罪,瓦解詐欺犯罪組織。
    3. 本次修正除增訂並擴大新興偵查措施及權限外(如運用GPS定位追蹤、使用熱顯像儀即時救援、增訂網路流量紀錄調取規定、授權檢警職權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等),相關重點摘要如后: 
    • 高額詐欺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3億元以下罰金。
    • 鼓勵詐欺犯罪成員窩裡反,自首或自白協助溯源追查,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犯罪所用之物一律沒收,其他違法利得一併沒收,澈底斷絕犯罪誘因。
    • 提高假釋門檻,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分之二,累犯提高為四分之三,三犯一律不得假釋。
    • 完善被害人保護措施,減輕民事訴訟費用負擔。
    • 刑責納管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嚴防淪為洗錢工具。
    • 提高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罰鍰上限,並增訂「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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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打詐新四法文宣圖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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