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依照本所辦理補助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申辦。
二、若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或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則向本所提出申請時須檢附「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於補助行為成立後,本所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三、檢附「高雄市湖內區公所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