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項目:各項『公益福利』性質之活動暨設施設備修繕及充實案。
二、申請期間:自111年2月8日至111年2月23日。
申請單位配合本所作業期程提出申請,並具備下列文件向本所申請:
1、申請補(捐) 助計畫書表(內含計畫內容、經費概算、是否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經費及經費來源等)
2、如為第一次申請補(捐)助之民間團體,請檢附政府機關登記在案之證明文件影本(需加蓋社區圖記及理事長職章)。
3、其他必備文件。
三、資格條件:具政府機關登記在案之社區發展協會及民間團體,且向財稅單位 登記「統一編號」及依法持續運作之民間團體。但農會免受上項資格條件限制。
四、審查方式:
審查標準:
本所接獲申請案件後,由業務單位就所具資格條件、補助項目及所備文件進行初審與彙整列冊,依行政程序逐級簽核,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查。
作業程序:
計畫書送審後核定准予補助者,通知申請單位核定補助金額、補助比例或項目,及補助款運用應注意事項。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依據高雄市政府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暨高雄市湖內區公所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辦理。
本所補(捐)助民間團體,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補(捐)助個人舉辦之活動,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辦理。
(二)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但下列不在此限:
1、配合中央法規或依本市自治法規接受各機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申請補(捐)助辦理具公益性質計畫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等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構)補(捐)助計畫所補(捐)助之民間團體。
4、經主管機關依法許可設立之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及體育會(各單項運動委員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約2,4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