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現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除外),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有關本所辦理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業依法登錄公開於「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
(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民眾可登入該系統查詢相關資訊:
https://cfcmweb.cy.gov.tw/cfcm_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