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常見問答

    申請低收入戶資格要件為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11-06 11:26

    應計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尚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父母、子女)、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申請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資格如下:

    一、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市民,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2,941元)。

    三、  動產(含存款、有價值證券、財產交易、投資、中獎所得、車輛及其他一次性保險給付)額度:每人7萬5,000元整。

    四、  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353萬元。

    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正本、戶籍謄本(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二、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在學學生證(在學證明)、診斷證明書、在監證明、兵役證明、死亡證明、非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明細、居留證、失蹤6個月以上證明、車輛行照等。

    (承辦人:楊淑喻6991221#233)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