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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役須知11412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1-07 15:07

    依兵役法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並於19歲之年起服役,在前一年10月至當年2月間接受兵籍調查。

    在學讀書者可依法辦理緩徵,暫不繼續施以徵兵檢查、抽籤及徵集等徵兵處理程序,於畢業之年再接受徵兵處理。

    19歲未在學或無繼續升學意願役男,兵籍調查後,即按徵兵處理程序辦理徵兵檢查。

    115年替代役實施之役別為研發替代役及一般替代役之民防役、消防役、社會役、公共行政役。

    為使役男、家屬明瞭相關法令規定及權利,特將重要規定或與役男切身有關之問題,以問答方式編印供大家參閱,也可至湖內區公所索取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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